婚后用婚前财产购车+共同京牌,离婚时归谁?
婚后用个人婚前财产买车,却用了夫妻“共同京牌”(如一方摇号、双方共同使用),离婚时车辆归属往往吵得不可开交。核心结论先明确:车辆所有权原则上归出资方(婚前财产所有者),但京牌的使用权益需结合取得方式判定,未获牌一方可能主张车牌溢价补偿,具体争议点和判决规则如下:
一、争议核心:3个关键问题定归属
1. 车辆归谁?看资金来源,不看车牌归属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,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未发生混同,用其全款购车的,车辆属于个人财产,离婚时仍归出资方所有。哪怕车辆登记在双方名下,只要出资方能提供婚前存款流水、购车付款凭证等证据,就能证明车辆是个人财产的转化,而非夫妻共同财产。
2. 京牌能分吗?本质是行政许可,不能单独分割
北京京牌是行政机关的道路资源使用许可,并非独立财产,无法像房子、存款那样直接分割。它的价值只能依附于车辆存在,分割时需结合车牌的取得方式(摇号、竞价、限购前取得)判定使用权益,而非单独分配车牌本身。
3. “共同京牌”怎么算?看车牌取得主体和使用场景
若京牌是一方婚后摇号取得(最常见情形),车牌使用权归摇号人个人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;若车牌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竞价取得,或限购前(2011年之前)共同取得,车牌价值会纳入车辆整体核算,未获牌一方可主张折价补偿。
二、典型争议场景与法院判决倾向
1. 场景一:一方婚前存款全款购车,用另一方婚后摇号的京牌
争议点:出资方要车,摇号方要收回京牌,车辆没牌无法在北京使用;或摇号方主张“车牌让车辆更具价值,需分溢价”。
判决倾向:车辆归出资方(个人财产),但京牌使用权归摇号人。通常会判决出资方在合理期限内将车辆迁出北京或过户到自己名下(若有其他京牌),摇号方无需补偿;若车辆因使用该京牌产生显著溢价(如出售时比无牌车价高),部分法院会支持摇号方分割少量溢价补偿,但需举证溢价金额。
2. 场景二:婚前财产购车,京牌是婚后夫妻共同竞价取得
争议点:出资方认为车辆是个人财产,京牌应随车走;另一方认为竞价款是共同财产,京牌价值需平分。
判决倾向:车辆归出资方,京牌使用权随车辆一并归其所有,但出资方需向另一方补偿竞价款的一半及合理市场溢价 。因竞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,对应的车牌价值属于共同权益,需折价补偿。
3. 场景三:车辆登记在双方名下,用共同京牌
争议点: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视为“赠与”,车辆变成共同财产?
判决倾向:登记行为不必然构成赠与。若出资方能证明是“借名登记”(如因摇号方有京牌才登记),且无书面赠与约定,车辆仍属个人财产;若无法证明,法院可能结合登记情况、日常使用场景,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按车辆+车牌整体价值平分。
三、未获牌/未获车一方的维权方向
1. 主张车牌溢价补偿:若京牌是共同竞价或限购前共同取得,可要求对车牌的市场价值(如租牌年租金1-2万的合理折算)进行补偿;
2. 举证财产混同:若出资方婚前财产与婚后收入混同(如用婚前存款和婚后工资共同还贷),可主张车辆为共同财产,要求平分;
3. 争取实际使用需求:若未获车一方有通勤、育儿等刚需,且无其他交通工具,法院可能在判决时优先考虑其获得车辆(需向出资方补偿车辆现值),同时结合车牌归属调整补偿金额。
四、关键证据与避坑提醒
1. 必备证据:婚前存款流水、购车发票、付款凭证(证明资金来源);车牌取得材料(摇号记录、竞价缴费凭证、旧车牌照登记信息);车辆登记证、行驶证、日常使用记录(如加油、保养凭证)。
2. 避坑点:
不要默认“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是共同财产”,出资方需提前留存财产独立的证据;
京牌租赁、借名使用的协议可能因规避政策无效,若“共同京牌”是借他人名义取得,离婚时该车牌权益可能无法被法院认可,车辆需另行处理 ;
不要擅自转移车辆或注销车牌,否则可能因“隐藏、转移财产”被法院判少分其他共同财产。
企汇京牌小编提醒这类争议的核心是“个人财产与京牌专属权益的冲突”,离婚时优先协商解决方案——比如出资方保留车辆并补偿对方少量车牌使用费用,或摇号方放弃车牌使用权,由出资方一次性补偿。若协商无果,务必围绕“资金来源”“车牌取得方式”准备充分证据,法院会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使用需求作出判决。
你是否正面临这类纠纷?比如在证据收集、补偿金额协商上有疑问,评论区聊聊你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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